4月1日起新冠医疗费用报销转为常规 部分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支付范围

3月29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23年4月1日起,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对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2023年1月8日实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制定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临时特殊保障政策:一是扩大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二是对住院费用实施全额保障;三是对基层门诊费用实行专项保障。上述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介绍,目前,部分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的新冠治疗药品尚未正式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为了降低社会负担,提升新冠治疗药品的可及性,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且被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文章来源《健康报》